案例概況
2016年9月30日,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總裁尚小二在該公司成立30周年慶典大會隆重宣布,由于該公司員工尚二娃對該公司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特組織尚二娃夫婦免費參加價值¥9萬元(注:人均¥4.5萬元,尚二娃配偶非吉祥公司員工)的2016國慶美國之旅10日游,該費用全部由吉祥公司承擔。問吉祥公司承擔員工及家屬的旅游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
二、實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結:企業全額為員工承擔的旅游費應并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組織該公司貢獻突出的員工尚二娃夫婦免費參加2016國慶美國之旅10日游,費用全部由吉祥公司承擔,多么溫情的雇主啊!
然而,當溫情雇主偶遇冷酷稅法時,按照現行稅法吉祥公司需要按照將承擔的9萬元旅游支出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許,有朋友要問尚二娃只應并入4.5萬元,另外4.5萬屬于其家屬不能并尚二娃的工資薪金所得。之所以9萬元全額并入尚二娃的工資薪金,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尚二娃本人對吉祥公司的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才能參加免費旅游;其二,尚二娃本人對吉祥公司的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其家屬才能參加免費旅游,吉祥公司也才給予尚二娃家屬承擔旅游費,該費用屬于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規定的尚二娃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在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法:
1.直接在計發尚二娃2016年9月工資時,將尚二娃夫婦旅游支出9萬元全部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尚二娃承擔。
2.尚二娃的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吉祥公司承擔。又有兩種處理方法:
(1)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予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吉祥公司承擔,并在有關費用列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的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吉祥公司可將并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的9萬元作為工資薪金的稅后收入,再按照規定還原成稅前的工資薪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