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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解讀
所屬欄目:【政策法規】  日期:【2016-10-16 20:23】  閱讀:【】 次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解讀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納稅人分類及認定標準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根據《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二、征稅范圍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具體包括:

1.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其他陸路運輸服務。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6)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2.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3.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稅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稅稅率

1.提供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性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二)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銷項稅額的確定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2.進項稅額的確定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4)項、第(5)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上述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職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四)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等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五)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1.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1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認證服務,20155月發生如下業務:

116日,取得某項認證服務收入106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106萬元;

218日,購進一臺經營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2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支付運輸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0.5萬元,增值稅為0.055萬元;

320日,支付廣告服務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5萬元,增值稅為0.3萬元。

428日,銷售200911日以前購進的一臺固定資產,售價為0.206萬元萬元。

已知: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

要求:計算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

解析: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另一部分是簡易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當期銷售稅額=106÷(16%)×6%=6(萬元)

2)當期進項稅額=3.4+0.055+0.3=3.755(萬元)

3)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6-3.755=2.245(萬元)

4)簡易辦法的應納稅額=0.206÷(13%)×2%=0.004(萬元)

5)應納增值稅稅額=2.245+0.004=2.249(萬元)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2 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專門從事商業咨詢服務。20166月發生以下業務:

115日,向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提供資訊信息服務,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3.09萬元;

220日,向某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注冊信息服務,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1.03萬元;

325日,購進辦公用品,支付價款2.06萬元,并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解析:根據營業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相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銷售額中含有增值稅款的,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購進貨物支付的增值稅款不允許抵扣。

銷售額=3.09+1.03)÷(13%=4(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4×3%=0.12(萬元)

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增值稅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三)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六、稅收減免的處理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12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12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2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2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28201712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33.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34.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3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7.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9.隨軍家屬就業。

40.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5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5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7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8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3.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1.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

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51日至20161231日,納稅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5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7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6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51日至20161231日,納稅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5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41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312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項目(五)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六)起征點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12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七)其他減免稅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七、征收管理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八、特殊業務的稅收規定

(一)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國際運輸服務。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a.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b.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c.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航天運輸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a.研發服務。

b.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c.設計服務。

d.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e.軟件服務。

f.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g.信息系統服務。

h.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i.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j.轉讓技術。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下列服務:

a.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b.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c.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e.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f.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g.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h.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i.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a.電信服務。

b.知識產權服務。

c.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d.鑒證咨詢服務。

e.專業技術服務。

f.商務輔助服務。

g.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h.無形資產。

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5.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6.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7.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8.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920164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

(二)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是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5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5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630日轉讓其2013年購買的1層寫字樓,取得轉讓收入1 000萬元(含稅,下同)。納稅人2013年購買時的價格為700萬元,保留有合法有效憑證。該納稅人根據稅收相關法規規定,對轉讓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要求:

1.分析該納稅人該業務應如何在所在地計算預繳稅額。

2.分析該納稅人該業務應如何在所在地申報增值稅。

解析:納稅人向地稅機關預繳稅款時,不需要區分納稅人性質,也不需要區分房產取得時間是本次營改增改革前還是改革后,只區分轉讓的不動產,是否屬于自建的不動產。在該案例中,納稅人轉讓的不動產為2013年外購,屬于非自建,應以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1 000-700=300(萬元),換算為不含增值稅價后,按照5%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

納稅人轉讓的不動產為2013年外購的房產,屬于非自建的老房產,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方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題目明確納稅人轉讓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應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1 000-700=300(萬元),換算為不含增值稅價后,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

2-7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630日轉讓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廠房1間,取得轉讓收入1 000萬元。納稅人2013年建造廠房的成本為700萬元。該納稅人根據稅收相關法規規定,對轉讓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要求:

1.分析該納稅人該業務應如何在所在地計算預繳稅額。

2.分析該納稅人該業務應如何在所在地申報增值稅。

解析:在該案例中,納稅人轉讓的不動產為2013年自賓,因此,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1 000萬元,換算為不含增值稅價后,按照5%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關于700萬元的建造成本價格,不計算轉讓自建不動產的預繳稅款時,不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

納稅人轉讓的不動產為2013年外購的房產,為自建的老房產,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方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題目明確納稅人轉讓該房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應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價后,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

4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1030日轉讓其20166月購買的寫字樓1層,取得轉讓收入1 000萬元。納稅人購買時價格為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77萬元。該納稅人201810月的其他銷項稅額為70萬元,進項稅額為30萬元,留抵稅額為33萬元。

要求:

1.計算在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預繳稅額。

2.計算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稅額。

解析:因該房產屬于外購的非自建不動產,按照規定,在地稅機關預繳稅款時:

預繳稅款=1 000-777)÷(1+5%)×5%=10.62(萬元)

納稅人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時,將所有業務合并申報:

應納稅額=1 000-777)÷(1+11%)×11%+70-30-33=106.10(萬元)

納稅人在201811月申報期內,將轉讓不動產及其他業務應共同申報納稅,應納稅額合計為106.10萬元。納稅人憑在地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抵減納稅人應納稅額的10.62萬元,納稅人仍需繳納增值稅95.48萬元。

3.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a.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b.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

a.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b.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5 張某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在深圳工作,長期在深圳居住。并且在海南三亞買了1套海景房,價值80萬元。2016年,張某將三亞的房產以100萬元賣出,假設張某銷售該海景房可以享受差額征稅政策。

要求:

1.計算應納稅額。

2.分析張某應向何地的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繳納稅款。

3.分析是否需要回戶口所在地或者長期居住地申報納稅。

解析:張某銷售該海景房可以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則應納稅額=100-80)÷(1+5%)×5%=0.95(萬元)。

張某應在不動產所在地海南三亞就該筆稅款向不動產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

張某無須向其戶口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稅務部門申報。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5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 201665日,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樓1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620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稅額為1000萬元。

要求:分析納稅人20166月應抵扣進項稅如何處理?

解析:根據《辦法》相關規定,100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6月)抵扣。

納稅人20165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5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7 201651日,某納稅人買了一座樓辦公用,花費了1000,進項稅額110萬元,正常情況下,應在5月當月抵扣66萬元,20175月(第13個月)再抵扣剩余的44萬元。可是在20174月,納稅將辦公樓改造成員工食堂。

要求:

1.如果在20174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800萬元,分析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1.如果在20174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500萬元,分析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解析:如果在20174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800萬元,不動產凈值率為8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8萬元,大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元,按照政策規定,這時應將已抵扣的66萬元進項稅額轉出,并在待抵扣進項稅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22萬元,剩余的22萬元在20175月仍允許抵扣。

如果在20174月該不動產的凈值為500萬元,不動產凈值率為5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5萬元,大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元,按照政策規定,這時應將已抵扣的66萬元進項稅額轉出55萬元即可,剩余的44萬元在20175月仍允許抵扣。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5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時,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注銷清算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分期抵扣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應據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納稅人應建立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分別記錄并歸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成本、費用、扣稅憑證及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留存備查。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也應在納稅人建立的臺賬中記錄。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抵扣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是指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屬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8  A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3年購買了B市一座寫字樓用于出租。如果納稅人出租該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要求:分析自201651日起,納稅人出租該寫字樓,應如何計算納稅?如何預繳稅款?

解析: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與不動產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因此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是自然人,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則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按照規定,應以收取的租金按照5%的征收率預繳稅款,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再以同樣的計稅方法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9  A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66月購入B市一座寫字樓用于出租。自201671日起,納稅人出租該寫字樓。

要求:分析自201671日起,納稅人出租該寫字樓,應如何計算納稅?如何預繳稅款?

解析: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與不動產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因此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是自然人,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則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以一般計稅方法,以收取的租金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預繳稅款的計算: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0  A省某建筑公司在B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20165月,項目1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2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萬元,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要求:分析該建筑公司應如何計算并繳納稅款。

分析:項目1由于當月收入55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萬元后為負數(-1000萬元),因此,項目1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余的1000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項目2由于當月收入166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555萬元后剩余1110萬元,因此應當以1110萬元為依據計算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665-555)÷(1+3%)×3%=32.33(萬元)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6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適用范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

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一般納稅人應建立臺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11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購買土地價款1000萬元(取得可扣除票據),項目總可售面積10000平方米,已完工總可售面積5000平方米,20167月實際銷售1000平米。

要求:計算當期可扣除土地價款。

解析: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1000÷10000×1000=100(萬元)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a.《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b.《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發票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 某房地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了一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5315日,2016115日開始預售房地產。截止2016430日,共取得預收款4250萬元,已按照營業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房地產企業對上述預收款開具收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該企業20165月又收到預收款5250萬元。20166月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9500萬元(含2016430日前取得的未開票預收款4250萬元,以及20165月收到的5250萬元),同時辦理房產產權轉移手續。

要求:計算該納稅人在7月申報應申報多少增值稅稅款。

解析:由于房產產企業銷售了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納稅人6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9500萬元,其中4250萬元屬于按規定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應在6月申報預收款5250萬元預繳稅款:5250÷(1+5%)×3%=150(萬元)

納稅人在7月申報期內申報的增值稅稅款:5250÷(1+5%)×5%-150=100(萬元)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

1.預繳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發票開具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其他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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